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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印发<关于未按规定年报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7-27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关于印发<关于未按规定年报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范和统一对未按规定年报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行为,体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包容审慎、过罚相当原则,根据济南实际,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关于未按规定年报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2021年12月制定实施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不包含《实施细则》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规定,也尚未制定新的裁量基准。为防止行政权力滥用,规范执法行为,避免因弹性过大、标准不明确造成执法不公的情况发生,亟需制定对未按规定年报处罚的裁量规定,对性质相同、情节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基本相同幅度的行政处罚,营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

二、制定依据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本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不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规定,因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尚未制定《实施细则》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规定,故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关于未按规定年报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三、出台目的

为规范和统一对未按规定年报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行为,体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包容审慎、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因弹性过大、标准不明确造成执法不公的情况发生,营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

四、重要举措

该裁量规定制定时充分考虑了《实施细则》实施情况、未年报市场主体的经营规模、违法性质、情节等,坚持包容审慎和教育引导的原则,对2021年度未年报的市场主体采取了较轻的处罚幅度,一般对企业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按照简易程序处罚,起到“处罚一家、警示一片”的效果,提高市场主体对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重视程度。

同时考虑到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居民服务、旅游、教育、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以及退伍军人、大学生、残疾人等创业群体的特殊情况,规定对符合情况小微企业可酌情在同一档次中降低罚款额度或降低处罚档次,对退伍军人、大学生、残疾人等创业群体在领取营业执照三年内经申请可免于处罚,区别不同情况减轻或免于处罚,支持市场主体恢复发展。

对2021年度年报之后未按规定报送的市场主体,按照未年报次数区分不同情形,规定了较轻、一般、较重的处罚幅度。市场主体仅有一个年度未报送年报的,一般对企业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市场主体两个年度未报送年报的,一般对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市场主体三个以上(含三个)年度未报送年报的,一般对企业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报送年报的,一般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

 联系人:柏长城  电话:82569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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