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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未按规定年报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2-07-27     

关于印发《未按规定年报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部、办),市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未按规定年报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未按规定年报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违法行为】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规定】

一、2022年7月1日后,对未按规定报送2021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处罚

考虑到新规定实施,采取较轻幅度处罚,按照简易程序处罚,一般对企业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对之后未按规定报送其他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处罚

【较轻】市场主体仅有一个年度未报送年报的,按照普通程序处罚,一般对企业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市场主体两个年度未报送年报的,按照普通程序处罚,一般对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市场主体三个以上(含三个)年度未报送年报的,按照普通程序处罚,一般对企业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报送年报的,一般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减轻或免于处罚情形

对市场主体未年报处罚应充分考虑其类型、规模、行业、主观过错等因素,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居民服务、旅游、教育、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可酌情在同一档次中降低罚款额度或降低处罚档次。退伍军人、大学生、残疾人等创业群体在领取营业执照三年内经申请可免于处罚。有证据证明已收到年报提醒却仍未按规定报送的,不适用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形。

本规定中罚款数额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本自由裁量规定有效期两年,期间如上级部门出台相关自由裁量规定,执行上级规定。

附件: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未按规定年报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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