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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劳务派遣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选择

时间:2022-08-26     

3.4 劳务派遣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选择

案例背景

甲劳务派遣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乙建筑公司提供劳务派遣人员,2021年10月收取劳务派遣费20万元,当期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7万元,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万元。

问题:如何选择计税方式以降低应纳的增值税?

案例分析

全面“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在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之间进行选择。

假设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X,代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福利、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为Y,应纳税额为Z,则

差额计税∶Z=(X-Y)÷(1+5%)×5%

简易计税∶Z=X÷(1+3%)×3%

在应纳税额Z相等的情况下,通过求解上述等式,可以得出X和Y之间的关系

X÷(1+3%)×3%=(X-Y)÷(1+5%)×5%

Y=38.835%X,也就是说,当X和Y之间的关系满足上述等式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是一样的。

Y>38.835%X时,选择差额征税有利反之,当Y<38.835%X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筹划方案

在本案中,Y=0.85X,按照之前推算的结论,选择差额计税方法有利。

简易计税∶20÷(1+3%)×3%=0.58(万元)

差额计税∶(20-17)÷(1+5%)×5%=0.14(万元)

法律依据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总结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根据现行政策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但是否应该选择因情况而异,主要取决于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与代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福利、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总金额之间的关系。本案例通过一个简单的数学模型,得出了上述几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实务中,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比例做出更为有利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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