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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房屋买卖变交换时间:2023-01-03 5.5 房屋买卖变交换 案例背景 张先生拥有一套120平方米的上海市崇明区住房,价值为280万元。王女士拥有一套110平方米的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价值为260万元。由于工作原因,张先生需要搬家至上海市宝山区,王女士则正好相反,两人均中意对方的房屋。 问题:如何减少购买新房环节的契税? 案例分析 采用买卖的方式: 王女士应缴纳契税=280×1.5%=4.2(万元) 张先生应缴纳契税=260×1.5%=3.9(万元) 两人契税合计为8.1万元。 筹划方案 采用买卖的方式,双方需要承担较高的契税。鉴于两人的房屋交易不涉及第三人,如果采用交换房屋的方式,则可以适用现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只需要由支付差价的一方缴纳契税。 王女士应缴纳契税=20×1.5%=0.3(万元) 节约契税金额7.8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案例总结 在既有卖方需求又有买方需求的情况下,如果能够寻找到合适的房屋交换对象,将房屋买卖变为房屋互换,就可以大幅度节约契税,降低交易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