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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

时间:2023-05-08     

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

一、享受主体

失业、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二、优惠内容

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

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前,在潍坊、济宁、日照、德州参保登记的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下调20%;在济南、枣庄、东营参保登记的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全省降率标准统一调整,具体另行通知。

失业、工伤保险费率优惠政策,无需参保单位申请、自动享受。

三、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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