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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中常见涉税风险点

时间:2023-08-07     

一、增值税

销项税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仅将开票部分对应的收入入账

→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入账

→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

→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

→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

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

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

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   

→发生销货退回、折让,开具红字发

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纳税?

→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装卸费等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

8、营改增前,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有兼营行为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1、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

→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

→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12、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核算是否正确?

13、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时点是否正确?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4、是否存在不符合差额征税规定,而按照差额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形?

15、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情形?


进项税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发票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情况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 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

→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抵扣进项

→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

→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

→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是否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

→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往来科目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8、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业务?

非正常损失:

→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以上情况是否抵扣了进项税?


二、企业所得税

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收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2、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如利用“其他应付款”、“递延收入”、“预提费用” 等科目

3、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5、是否存在税收减免、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未将取得的应税投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8、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

1、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

→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

→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管理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如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

8、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9、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7-9是否未进行纳税调整

10、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1、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

→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

→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税前扣除利息不合规的问题?

→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在资产损失处理不合规的问题?

→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

→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以合同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

→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

是否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1、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超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

3、发放的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

→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在省政府批准的扣除标准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发放奖金或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等

5、向个人支付债权、股权的利息、红利

6、房地产销售人员取得销售佣金

7、为管理人员购买住房,支付房款、

8、股票期权收入

→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

9、各种促销活动向客户赠送礼品


四、房产税、土地

使用税、契税

房产税

1、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2、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改良支出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4、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否缴纳房产税?

5、企业清产核资房屋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否缴纳房产税?

6、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税?

7、是否将房屋租金直接冲减企业管理费或挂在其他应付款上未缴房产税?

8、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1、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2、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3、土地等级和使用税额变更后是否及时调整纳税申报?

4、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5、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有差异的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契税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按照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计缴契税?

2、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承受方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3、以竞价方式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各种补偿费?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是否补缴契税?

5、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是否按规定缴纳契税?

6、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得的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缴纳契税?

7、承受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契税?

8、分期支付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合同规定的总价缴纳契税?

9、竞价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直接再转让的,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五、印花税

印花税

1、是否混淆合同性质的情况?

→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

→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

→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2、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3、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

知》(财税[2017] 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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