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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善用小规模纳税人优惠(二)时间:2022-07-29 1.5 善用小规模纳税人优惠(二) 案例背景 A咨询服务公司(简称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定向服务B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2021年年初,A公司与B公司协商确定2021年每季度的服务内容并拟签订销售合同,初步计划2021年每季度不含税销售合同金额分别是40万 元、43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 问题:A公司如何实现2021年度增值税免税? 案例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从现有情况看,A公司第一、二、三季度均满足增值税免税的条件,而第四季度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第四季度增值税应纳税额=50×1%=0.5(万元)筹划方案 通过观察数据,我们发现:A公司第四季度预计销售额为50万元,超过免税销售额45万元的部分为5万元;第三季度预计销售额为40万元,距离免税销售额上限还差5万元。如果可以与B公司协商,将原计划在第四季度服务的价值5万元的部分提前到第三季度,修改销售合同金额,这样,一方面提前提供服务不会耽误B公司的业务进度,另一方面调整后的金额在不影响第三季度现有增值税免税的前提下,实现了第四季度增值税免税。 如此操作,增值税节省0.5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案例总结 小规模纳税人巧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理规划每季度销售额,充分利用税务规则节税。需要注意的是,对销售额的合理规划不仅是对合同文本和支付时间的修改,更重要的是对相应服务时间的修改,这样才可以准确反映业务实质、降低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