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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分公司之间的分配有讲究时间:2022-08-05 1.11 分公司之间的分配有讲究
案例背景 某总机构2021年12月累计实现利润额为200万元。其下属四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适用税率及税款分配基期年度三项指标如下:分支机构一和分支机构二适用25%的税率,分支机构三和分支机构四适用15%的税率分支机构合计经营收入总额为1000万元、工资总额为100万元、资产总额为1500万元,其中,分支机构一对应三项指标基数分别为400万元、10万元和500万元,分支机构二为300万元、20万元和400万元,分支机构三为200万元、30万元和300万元,分支机构四为100万元、40万元和300万元。 问题:如何降低整体的所得税税负? 案例分析 先将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配,再分别计算每个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款。 (1)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按50%分配给总机构。 总机构应纳税额=200×50%×25%=25(万元) (2)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配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分支机构一应分配所得额=100×(400/1000×0.35+10/100×0.35+500/1500×0.3)=27.5(万元) 分支机构一应纳税额=27.5×25%=6.875(万元) 分支机构二应分配所得额=100×(300/1000×0.35+20/100×0.35+400/1500×0.3)=25.5(万元) 分支机构二应纳税额=25.5×25%=6.375(万元) 分支机构三应分配所得额=100×(300/1000×0.35+30/100×0.35+300/1500×0.3)=23.5(万元) 分支机构三应纳税额=23.5×15%=3.525(万元) 分支机构四应分配所得额=100×(100/1000×0.35+40/100×0.35+300/1500×0.3)=23.5(万元) 分支机构四应纳税额=23.5×15%=3.525(万元) 四个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合计=6.875+6.375+3.525+3.525=20.3(万元) 筹划方案 对于总部而言,利润确定、分配比例确定、税率确定,从而无法进行税务筹划。分支机构三和分支机构四适用的税率为15%,如果能够增加分支机构三和分支机构四的分配数额,则可以利用其优惠税率降低企业所得税。 在营业收入和工资总额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将分支机构一和分支机构二中的非核心资产转移至分支机构三和分支机构四,具体为将分支机构一中的100 万元资产转移至分支机构三,将分支机构二中的100万元资产转移至分支机构四,则: 分支机构一应分配所得额=100×(400/1000×0.35+10/100×0.35+400/1500×0.3)=25.5(万元) 分支机构一应纳税额=25.5×25%=6.375(万元) 分支机构二应分配所得额=100×(300/1000×0.35+20/100×0.35+300/1500×0.3)=23.5(万元) 分支机构二应纳税额=23.5×25%=5.875(万元) 分支机构三应分配所得额=100×(200/1000×0.35+30/100×0.35+400/1500×0.3)=25.5(万元) 分支机构三应纳税额=25.5×15%=3.825(万元) 分支机构四应分配所得额=100×(100/1000×0.35+40/100×0.35+400/1500×0.3)=25.5(万元) 分支机构四应纳税额=25.5×15%=3.825(万元) 四个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合计=6.375+5.875+3.825+3.825=19.9(万元) 节税金额=20.3-19.9=0.4(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案例总结 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所得分配的总原则和分支机构内部分配的原则确定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各个分支机构之间营业收入、资产、工资等的分配,将所得较多地分配至低税率的分支机构,可以实现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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