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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高管的个税筹划时间:2022-11-22 4.7 高管的个税筹划 案例背景 中国居民王先生在中国境内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王先生夫妇约定专项附加扣除均由王先生扣除。王先生2020年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社保等金额后,年薪为300万元,平均月薪为25万元。按照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较重。 问题:如何降低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案例分析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年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去费用6万元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由上表可知,王先生适用税率为45%。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00000×45%-181920=1168080(元) 筹划方案 王先生可以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成立个人工作室,承担原公司的财务外包服务,由此,王先生的工资收入就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从而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增值税应纳税额=300000×1%=30000(元)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00000×10%×30%—40500=49500(元)税负降低818580元。 案例总结 当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来源中,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主的综合所得占较大比重,企业高管薪资较高,在扣减项目相对有限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筹划的需求较大。本案例提供了一种高管个税筹划的思路,但在运用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业务的实质,而不是仅仅从形式上模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