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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购房改为合作建房时间:2022-12-12 5.2 购房改为合作建房 案例背景 某服装贸易公司预计购置一幢房屋作为办公楼使用,该房屋由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建成后预计不含税售价为50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3000万元。 问题:如何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 案例分析
该项目应当按照4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2000×40%-3000×5%=650(万元) 甲公司税前利润=5000-3000-650=1350(万元) 筹划方案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该服装贸易公司可以与甲公司达成协议,由甲公司购置土地,该服装贸易公司出资4500万元,双方合作建房。协议约定,建成后该服装贸易公司与甲公司对建筑面积的占比为9 ∶1,双方均作为办公使用。该项目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建成后一段时间,甲公司可以将10%的办公用地出租给服装贸易公司,租金每年10万元,假设租期30年。 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规定,甲公司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甲公司增加税前利润=4500-3000+300-1350=450(万元) 该服装贸易公司减少支出=5000-4500-300=200(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案例总结 改变交易模式,将原本的购房模式改为合作建房模式,以达到“双赢”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