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米财税集团有限公司

Shandong Zhongmi Finance and Taxation Group Co. LTD.

济宁代办营业执照

服务热线:

131-6537-2278

文章
  • 文章
搜索
首页 >> 税务筹划案例 >>默认分类 >> 6.11 合理匹配借款用途
详细内容

6.11 合理匹配借款用途

时间:2023-02-28     

6.11 合理匹配借款用途

案例背景

A公司2021年需要融资金额总计为1亿元,其中购建固定资产需要借人资金5000万元,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资金5000万元,但是2021年从银行取得贷款的额度只有6000万元,年利率为6%,剩余的4000万元需要从其他企业借人,年利率为12%。固定资产购建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到2021年12月31日结束。

问题:如何解决部分利息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案例分析

将从银行借来的钱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将从其他企业借来的钱用于日常生产经营。

购建固定资产需要的资金为5000万元,计入固定资产的利息总额为300 万元(5000×6%),允许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300万元,不得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240万元[4000×(12%—6%)]。

筹划方案

将从其他企业借来的钱用于固定资产购建,剩余不足的1000万元从银行借人,并将从银行借入的剩余50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300万元(5 000×6%),计入固定资产的利息支出为540万元(4000×12%+1000×6%),该部分利息支出通过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在以后年度通过折旧的方式进行扣除。

通过税务筹划,利息支出要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要么通过折旧的方式在后续年度扣除,不存在不能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案例总结

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免不了向外界借款,然而当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额度往往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此时,企业要进行民间借贷。对于银行借人资金和民间借人资金的不同运用会对利息税前扣除产生影响,企业通过合理规划资金的用途,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微信公众号

浏览手机站

业务咨询

二维码

131-6537-2278

周一至周日(9:00-18:00)

邮箱 : zhongmicaishul@163com

集团网站 : www.xinchuang0537com

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路30号百丰商务中心6层

备案号:鲁ICP备2021017246号-2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