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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出口消费税筹划

时间:2023-02-28     

6.12 出口消费税筹划

案例背景

A公司某年5月15日取得200万美元销售额,同年5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为1美元=6.85元人民币,5月15日当天的外汇牌价为1美元=6.74元人民币,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美元将在小范围内持续贬值。

问题:A公司如何选择人民币折算率更有利?

案例分析

A公司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按照每月第一日的外汇牌价来计算销售额,二是按照结算当时的外汇牌价来计算销售额。

筹划方案

在方案一的情况下:

美元销售额为200万元。

人民币销售额=200×6.85=1370(万元)

在方案二的情况下:

美元销售额为200万元。

人民币销售额=200×6.74=1348(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计算销售额=1370-1348=22(万元)

减少销售额带来了计税依据的降低,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降低了消费税的应纳税额。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为人民币计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案例总结

税法在一些条款中规定了纳税人可以进行选择,这种选择为税务筹划带来了思路和空间,选择不同,效果可能截然不同。对于人民币汇率的折算方式,可以在当月1日的汇率和发生当天的汇率之间进行选择。外汇市场变幻莫测,对于出口企业来讲,要试着从汇率基本面的角度分析中长期发展趋势,或者参考权威机构的预测,做出选择后,1年内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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