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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54号
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工作,市局制定了《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必须更好统筹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虚假市场主体登记严重损害市场主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政府公信力,破坏营商环境。全系统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完整、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底线思维,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统筹把握好活力与秩序、效率与公平、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强化监管保障,完善救济渠道,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登管衔接,加大执法力度
  健全登管衔接工作机制,推进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形成准入便捷、处置高效的管理闭环。要本着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依法、高效做好受理撤销虚假登记申请工作。受理申请后,承办部门要及时将涉嫌虚假登记情况告知登记注册部门,在作出是否撤销登记决定前,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登记业务的,登记注册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深挖彻查虚假登记问题根源,用足用好监管执法手段,做到应查尽查,依法严厉打击,不得以撤销登记代替行政处罚,努力形成查处一案、震慑一片、治理一域的市场监管执法机制。严格执行市场主体实名登记,从源头上防范冒名登记,做好监管信息向登记环节的反馈,依法对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实施惩戒和限制。
  三、强化部门协同,做好行刑衔接
  进一步加强与税务、公安、法院、检察院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妥善处置虚假登记问题。发现伪造、变造证件、印章或盗用身份证件等行为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加强源头打击力度,有效遏制虚假登记滋生和蔓延。
  四、开展舆论宣传,加强业务指导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登记服务大厅宣传栏和宣传册等方式曝光典型案例,加大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力度,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撤销虚假登记工作涉及部门多、业务领域广,对于跨区登记、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案件,及时组织会商、稳妥处置,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及时汇报请示。加强新问题和新情况研判,及时回应和解决基层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
  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完善与便捷高效的准入登记相匹配的撤销登记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依法作出是否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并统筹做好后续处置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 坚持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审慎稳妥的总体原则,强化登管衔接,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综合运用实名认证、信用惩戒、行政处罚、行刑衔接等手段,处置和打击虚假登记行为,防范和化解市场主体登记准入风险。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处理撤销登记,原登记机关应当协助进行调查。
  属于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管辖的市场主体,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办理撤销虚假登记的受理、调查等有关工作。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取得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后进行受理、调查,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名义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对撤销虚假登记管辖机关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撤销虚假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撤销虚假登记申请表及承诺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虚假登记影响的材料;
  (四)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还可以提交市场主体涉嫌虚假登记的线索便于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核验身份信息。被冒用人应当配合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被冒用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也可以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或者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途径办理。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虚假登记影响;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虚假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其中,认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受到虚假登记影响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认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一)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未能通过身份信息核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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